韦*雄盗窃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公诉人:昌言律师事务所所接受被告人韦*雄亲属的委托,指派刘秋泉律师作为韦*雄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辩护人对被告人韦*雄犯盗窃罪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对被告人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减轻刑事处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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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3
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昌言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玉*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玉*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依法查阅了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诉讼,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其具有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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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3
浅论偷税罪
第一: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含发票)。所谓"伪造"是指以假充真,设立虚假的帐簿、记帐凭证;"变造"是指行为人采取涂改、挖补、剪贴、拼凑等方式在真实的帐簿、记帐凭证上,使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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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