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吕甲木律师
浙江-宁波
从业2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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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宁波律师吕甲木,宁波市优秀青年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常委,民商委员会委员、宁波市律师协会侵权法委员会主任、宁波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常务理事、法律维权中心副主任,宁波市优秀律师事务所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室主任。曾任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副秘书长。

从业10多年来,办理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疑难、复杂案件。

1.代理原告宁波市鄞州萨雷斯电器公司诉飞利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案,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企业报》、《中国知识产权报》、《浙江日报》、《宁波日报》头版、《现代金报》、《钱江晚报》、《青年时报》、《鄞州日报》头版要闻、浙江电视台经济频道、宁波电视台宁波新闻频道、鄞州电视台新闻频道进行了专题报道。同时,人民网、中国网、新华网、中国日报网、凤凰网、新浪网、网易、搜狐、腾迅、北方新闻网、华商网、浙江在线、新民网、北方新闻网、中财网、华龙网、南海网、品牌中国网、和讯网、正义网、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浙江法治在线、杭报在线、中国宁波网、东方热线等网站纷纷进行了转载报道。 2.作为浙江省首例非法经营“原始股买卖”案的被告人宁波利百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辩护人根据各地的政策文件和现实的“灰色地带”法律状况对定性提出质疑,进行无罪辩护,一审经过近21个月的审理,案件层报最高法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刚刚颁布的文件定性,以最低的法定刑判刑。该案作为典型指导案例入编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的2008年第1期(总第5期)《案例指导》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经查,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收录的由宁波地区法院一审的案件只有三个(除了本案外,另二起案件分别为2006年第6期收录的奉化步云公司与上海华源公司商标所有权转让纠纷不予受理案;1992年第3期收录的上海远洋运输公司不服宁波卫生检疫所国境卫生检疫行政处罚决定案),而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25年来宁波市唯一入编公报的刑事指导案例。 3.在原告宁波联源公司诉被告余姚某公司侵犯著作权人身权、财产权纠纷案中。被告的产品宣传样本和网站上使用了原告的产品照片达300多幅,成为宁波中院迄今为止受理的单一案件中侵犯照片数量最多的案件。由于原告的照片是数码格式,存储介质不具有唯一性,被告抗辩原告不享有著作权,被告也能提供数码照片光盘的情况下,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从原告照片的使用时间,摄影师的证言,手机取景照片,原始照片的数量,被告在后委托制作产品宣传样本的广告商与原告在先委托制造产品宣传样本的广告商为同一人等角度认为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最后,法院针对数码照片的特点,根据高度盖然性的优势证据规则认定原告享有著作权,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该案获得“2009年浙江律师优秀知识产权案例奖”,入选宁波法院2009年度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作为典型案例入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编的2010年卷《案例指导》。 4.在宁波耀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12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系列案件中,根据掌握的线索向宁波海关举报,通过海关成功扣押被控侵权产品。诉到宁波中院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5.在迄今为止,宁波法院系统受理的债权数额最大、债权人数最多、涉及法律问题最为复杂的宁波华辰君临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案中,作为破产管理人团队的核心成员直接行使宁波华辰君临房地产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职责,并负责起草有关管理人的重要文件和法律问题分析报告。 6.在原告丹阳市华黎汽摩配件厂业主徐某诉被告奉化市永升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作为被告奉化永升公司的代理人远赴上海、江苏无锡取证,以被控侵权产品系采用自由公知技术不构成侵权为由进行抗辩,得到法院的采纳,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不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7.作为上市公司浙江尖峰集团浙江尖峰国际贸易公司的代理人,在其跟香港的global cargo system 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中,在global cargo system 是否存在无法证实等承运人识别问题上具有很大困难的情况下,收集大量的证据,迫使global cargo system 及其国内的代理人主动来进行和解,使当事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得到全部赔偿。 8.作为国内最大的水晶礼品制造商台州新恒正礼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其跟美国worldwide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中,在当事人原告新恒正公司持有的是到美国的记名提单并且无法提供提单签发人、提货不着证据等对当事人非常不利的情况下,通过吕甲木律师的深入调查,并通过相应策略得到国内一家货代公司承认无单放货的证据后起诉到上海海事法院,迫使这家货代公司主动跟原告新恒正公司和解,使新恒正公司的损失得到了弥补。

9.在奥柯公司与前员工邬某专利权属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邬某的代理人,以邬某的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也没有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抗辩,得到宁波中院和浙江高院的采纳,认定邬某享有专利权。 10.在原告深圳和宏公司诉被告敖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作为被告敖某的代理人以被告掌握的信息既不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也不没有用于是商业用途为由抗辩,最后原告从四川乐山中院撤回起诉。 11.在精美集团与宁海精美公司在香港域名仲裁中心提起的域名仲裁纠纷中个,作为宁海精美公司的代理人以宁海精美公司注册的域名具有正当合法的理由,与精美集团毫无关系进行抗辩,最后仲裁中心裁决争议域名属于宁海精美公司所有。 12.作为贩卖毒品案第一被告邱某的辩护人,在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海洛因140余克的情况下,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仔细分析,厘定,提出叛卖毒品数量140余克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信。最后法院认定被告人邱某贩卖海洛因30.9克,因系主犯和累犯要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邱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在从事律师工作的同时,还对民商法律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多篇论文发表于法学核心刊物和专业学术网站。 1.《论我国未上市公司股份交易制度》获2005年浙江省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二等奖,并在中国法院网和神州律师网发表。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乘客人身受损的赔偿纠纷案中的适用问题研究》获2007年宁波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一等奖,2007年浙江省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二等奖。 3.《无偿搭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研究》一文先后获2008年宁波市、浙江省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一等奖、第6届华东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发表于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学网上。 4.《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平衡机制——以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为视角》一文发表于2009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年会论文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以及中外民商法裁判网。 5.《投错胎的尴尬——侵权责任法竞合冲突问题的研究》一文获2010年度宁波市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一等奖、浙江省二等奖、华东律师论坛二等奖,发表于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中国法学网。 6.《论海洋经济下商标权保护的界限》获首届浙江律师论坛二等奖。 7.2011年撰写的《论商标权保护的界限—以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为视角》一文在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主办的“中国知识产权实务论坛(2011)”上被评为十佳论文。本次论坛十佳论文中由律师撰写的论文只有六篇,其余四篇为法官撰写的论文,分别为重庆四中院院长孙海龙博士、广东高院知产庭副庭长欧修平博士、重庆五中院知产庭庭长杨光明博士、北京一中院知产庭审判长芮松艳博士等四位法官撰写的论文。浙江省仅此一篇论文获此殊荣!

擅长领域
  • 合同纠纷
  • 交通事故
  • 损害赔偿
执业信息
  • 律师姓名:
    吕甲木
  • 执业律所: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022*********
  • 服务地区:
    浙江-宁波
  • 地  址:
    宁波市望京路98号望京e座3楼
  • 咨询电话:
    136****57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