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曾宪辉律师

曾宪辉律师

广东-广州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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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执业律所: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4401*********199
办公地址:
天河区黄埔大道西187号广信牡丹阁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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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和妈妈想离婚,但是他们只有一间建了十几年的房屋,没有房产证,只有集体土地证,那这个财产如何分割
一般没有房产证的房子由双方商量好离婚后归一方使用,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折价补偿。
老板拒绝发工资我要告他可是我没有任何证据怕他不承认之间的劳动关系我该怎么办?
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一般可以用下列证据来举证: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单、工资条、工作服、平时工作中的一些加盖印章的单据等等。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我和我男朋友还没领证,现在想贷款买房,首付一起出,但要用他的
办理按揭贷款和房屋买卖是两码事。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可以只用一个人的名义贷款,但谁贷款并不影响房产证写谁的名字。购房合同和房产证当然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如果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万一以后发生纠纷,一般认定属于个人婚前财产,如果你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你在购买这个房子时出了资金,可以主张金钱的返还,但房子基本和你没什么关系。
以前我在广州(部队)这边拿得结婚证,现在我退伍了,还是在广州
一、离婚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二)夫、妻离开住所地时的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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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谢谢律师的建议!
2013.04.27 来自
5.0
谢谢您的解答,帮我解除了疑惑!
2013.04.17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