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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富国律师

高富国律师

山东-济南
从业18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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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证券投资、公司企业
执业律所: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3701*********396
办公地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舜泰广场8号楼西座1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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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变更加签证和据实结算是一回事吗?
建设部令第107号第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分为三种结算方式: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 固定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工期短的工程,设计图纸内的工程量价格固定,如施工中发生增加或变更,比如每层增加N个门,再比如地下车库一层改为两层等等。这部分在设计中没有但在施工中增加的工程量,就要通过变更签证的方式由建设单位认可,双方按约定结算工程款,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则要据实结算。这里说的据实,应当理解为工程量据实、人材机和取费价格据实,一般按材料市场价、取费套定额解决。 可调价格合同,则是按投标和合同签订时的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事先定明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施工完成时采用综合单价乘以分部分项工程的总工程量,再计算总和。这种情况下,综合单价是固定的,但工程总造价是不固定的,所以称可调价合同。 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固定价合同在设计图纸以内的工程量,风险较大;而变更签证部分一般能够获得“据实结算”的待遇。对可调价合同,因为综合单价是固定的,意味着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人材机的价格即被固定,取费标准也被固定,所以,谈不上据实结算的问题,实际风险更大。 按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对于钢材等主要材料没有约定涨跌风险幅度的,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享受利益。但目前各地政策不一致,加之效力位阶低,法院不宜直接采用,大多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方法缓冲一下,但有的案件则因为“固定价格”理解问题而不被允许搞鉴定。 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在实践中应用不多,在此不再展开谈。 一家之言,抛砖引玉。
公司经理有没有权力不让我卖车?
第一,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借经理的钱是不是应该共同偿还,以经理是不是知道该约定为准,而不是以公证为准。仅就咨询所涉案情而言,咨询人和借款人均无证据证明经理知道该约定(车归女方单独所有),所以该借款应为共同债务,该车归女方的约定也仅在夫妻两人之间有效,对经理没有约束力。 第二,对于挂靠出租车公司,而实际车主并不是出租车公司,但营运手续都由出租公司出面办理的情况有些复杂,但如果实际车主证据充分(如有挂靠协议),一般按照事实重于形式的原则来处理,即本案可以认定实际车主是这位女士。但同时,出租营运手续这种做法也是违规的。与马某的这种手续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互相返还财产或根据过错赔偿损失. 第三以车做抵押仅是口头上的,即使能证明确有此约定,那么未经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也是无对抗效力的。 第四经理无权阻止咨询者出卖车子,也无权直接取得车子的所有权。但是经理有权向法院提出以夫妻两人为共同被告的诉讼,通过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至于卖车和转让手续的钱数男方隐瞒一节,应在处理离婚财产时按有隐瞒转移财产对待,适当少分或者不分共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