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张荣安律师
河北
从业14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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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中国卫生法学会理事、保定市中西医结合学会常务理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主管医师。长期从事涉医、涉卫生、人身损害的民、行、刑事专业工作。参与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百余起。办结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例数百例。擅长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民、刑以及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在全国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报刋上发表多篇短文,在省卫生厅主编的《非法行医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指南》一书中任副主编。博客、网站中存原创作品150多篇。秉承公正合法、诚实信用原则,操案力求稳、准、韧!为当事人提供医学十法律知识的专业技能服务,顶力维护合法权利!

附:代表性涉医案例。

(1)为乡医“非法行医致死人命”力辩无罪案。乡医崔某因为一名25岁男性患者家中输液后患者死亡一案,被县检察院指控为“非法行医罪”。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作为起诉的依据还有当地上级卫生局下发的“乡医未经培训不得输液”的文件,进一步推导证明乡医未经过卫生部门组织的培训擅自为病人输液系“非法行医”并致死人命。2001年5月9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人从认定事实不准确开始,揭露了县卫生局在村委会一不投资、二不提供场所的情况下,毫无根据地将两名乡医的申请批准为“村卫生所”,导致医生不得已不在自己家中行医的事实。这种状况与刑法规定的“非法行医罪”是格格不入的,因为医生有个人行医的资质还向县卫生局递交了注册申请,至于发给什么样的许可证是行政机关的事,不能将管理中的混乱推向医生个人。在庭审中本人从质证入手以无罪辩护与公诉人据理力争激辩三轮,最后县法院一审判处崔向寅免予刑事处罚。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2)揭穿假鉴定为刑事被告翻案申请国家赔偿一案。2002年4月3日,村民韩兵与自诉人韩东*因口角互殴,后自诉人以眼部受伤在县级、市级鉴定中先后鉴定为轻伤。后自诉人在县法院起诉要求追究韩兵的刑事责任。11月23日县法院对韩兵先行逮捕。并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本人运用医学知识很快发现两级鉴定不一致及矛盾漏洞,县级法医鉴定的单眼视下降超过0.5套标准构成轻伤;在市级法医复核鉴定中回避了该情况,重新鉴定为眼底出血视网模被遮蔽、套标准鉴定为眼睛结构损伤的轻伤。复核鉴定回避原鉴定检查情况,漏洞百出。指导被告及家属执着诉讼,最终在省级文证审查中检出自诉人的两眼睛都是正常视力,县、市两级鉴定都是错误的。在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宣告韩兵无罪后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一年半以后,县法院赔偿韩兵20000元结案,成为本县法院第一起国家赔偿案,有力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3)医生被指控生产销售假药过失致人死亡力辩无罪案。2008年12月,医生白某(女),被石家庄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假药(致死人命)”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她曾为一名22岁的女患者配制的处方药中含有“砒霜”, 导致患者李某服药后死亡。将死亡埋葬三年后的死者从坟内刨出后重新开官验尸。将尸体表面及头发中检出的“砷”与当年的处方药中检出的”砷”联系,认定为砷中毒死亡并提起公诉。本人运用砷中毒的症状、体征及毒理以及砷在土壤中的分布和砷中毒后在人体头发中的“节段”效应全面否定指控罪名,并引据死者尸检在胃中检出的“灭多威”和“莨菪硷”说明患者无法排除自杀和抢救过程等为被告白医生做无罪辩护。 最终白医生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本人利用科学医理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利。

(4)揭露误诊误治,代患方鉴定会陈述获得31万元赔偿。2012年4月9日患者梁瑞某、因肠梗阻入住石家庄市Z医院。之前在以岭医院住院10天。但在Z医院的住院过程中,医生韩某认为肠梗阻是由脐疝引起的,作通患者及家属的工作先作脐疝手术,最终发生了完全性肠梗阻和感染中毒性休克,后期转入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进行肠梗阻手术后死亡。病理检验报告为:“小肠神经癌”。本人入案后认为是一起误诊误治导致患者死亡的病例,经过指导家属与院方交涉,委托石家庄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代理患方出席鉴定会陈述及回答专家提问。阐明了Z医院的医疗过错。鉴定会后,促成了医院与患者的调解,医方赔偿31万元,患方撤回鉴定申请结案。

(5)无适应症输入氧化钾未进行观察对死亡负20%赔偿案。2013年1月29日,保定市某卫生服务站对患者郑兰某诊断为冠心病,在输入冠心宁的同时,盲目输入氯化钾。输液达5个多小时后,在患者面色苍白、大汗淋淋、非常难受的情况下又以颈椎病为由令其乘电动车回家,结果在出门约100米时发生猝死。初步分析医疗机构对心脏病人未按心脏病的处理措施处置,由于运动加剧了心脏负担,导致心力衰竭死亡。本案经过了尸检确定为患者生前患有心肌炎、死因系心源性心力衰竭所致。暂按轻微责任比例10万元赔偿额,保留根据医学鉴定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提起诉讼。起诉后经过认真准备,代表当事人去北京法源开听证会和陈述,基本观点被鉴定机构采纳。确定医疗过错为轻微责任至次要责任之间。后又增加诉讼请求5万元。总诉讼请求赔偿额增加到150000元。一审判决赔偿111187.9元(按20%计)。整体把握与鉴定机构、人民法院认定观点接近,当事人获得胜诉,强制执行后当事人家属向本律师赠送感谢锦旗一面。

(6)八月龄女孩状告大医院,误诊误治被判赔偿案。巨大胎儿,是指在分娩前胎儿体重超过4000克(即8市斤)的胎儿。胎儿体重超过4500克,应当首选剖腹产,但本案的医生认为第二胎没必要剖腹产。他用24天前的B超检查结果预测这个胎儿体重是2800克。当然可以自然分娩。但是胎头下降后发生了难产。经过处理,孩子是生下来了,但面色青紫,无呼吸。经过一翻抢救处理,呼吸恢复了,但左臂不能动。产科常规性地称了一下新生儿体重,竟然是4600克,即9斤2两啊!在场的医护人员倒吸了一口气。新生儿左臂不能动,被安排住进了儿科,经过10天的住院治疗但她的臂仍不能活动,医院也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于是,夫妻两人来到河北省儿童医院进行诊治。先后花掉了全家所有积蓄,还借了外债。 孩子的父亲后来找到这所医院,要求给一个说法,医院答复:没有医疗过错,只能诉讼解决!2014年7月,代表当事人向当地法院立案,9月11日开庭审理,经过法院委托本人代理患方到北京法源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陈述等。2016年6月,历经两年的诉讼,一审法院宣判,在确认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后,判决主文是:一、被告德州市某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71981.76元的80%即57585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被告负担。八月龄女孩的合法权利得以维护,损失降至最低。

(7)患者腰间盘射频消融术后截瘫一案。河北省某县79岁的王阿姨因腰痛到某当地医院就诊,大夫检查后认为是腰间盘突出症,推荐用微创法射频消融术治疗,但手术后立即发生了截瘫。对此医患双方认识完全相反。医院认为:截瘫的原因系椎管狭窄所致与手术无关,还请来了北京大医院的专家向患方作工作,不同意任何赔偿。本人接待咨询后发现了违规情节,一则:未进行保守治疗、在住院后第二天即进行创伤性手术违反诊疗常规;二则:在书面告知手术方法系射频消融术,但在手术过程中擅自改为臭氧消融,一个是物理方法,一个是化学方法,而且加入臭氧无量的限制;无法排除椎管内高压与狭窄相互作用发生脊髓损伤。在代理患方参加的鉴定听证会上提出上述观点后被专家采纳,不久鉴定结论下发并认为医方有过失,建议参与度为同等与主要之间。不久,人民法院按60%比率判决医院赔偿患者王阿婕损失19万多元。运用医学原理保护了患方的合法权利。

(8)胸腔内出血抢救不及时医院赔偿16万元。一位27岁的男子,在阻止一位女人自杀时被该女人用玻璃扎伤胸腔至内出血。送到医院后在其腋下8cm处的插管导出了800ml血性液体,并转入胸外科住院治疗。4个小时后,患者突然血压下降抢救无效死亡,尸体解剖发现胸腔内有2000ml血。胸壁动脉破裂是胸腔出血的主要原因。医院认为由于血压突然下降导致开胸手术未能来得及准备,属于医疗意外。但家属认为医院延误了抢救时间,有过错应当赔偿。本人代理后,经过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失鉴定,被鉴定医方负次要责任。经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16万元。

擅长领域
  • 医疗纠纷
  • 交通事故
  • 劳动纠纷
执业信息
  • 律师姓名:
    张荣安
  • 执业律所:
    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6*********623
  • 服务地区:
    河北
  • 地  址:
    河北保定市竞秀区昕秀园6栋C座。
  • 咨询电话:
    138****5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