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赵红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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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就是,在没开店之前,甲方给我打电话商量合伙的事,我不确定能否合作,在开业后的第六天9月6日来到了店面,呆了20天后,就回家筹钱。(在9月6日-9月26日期间,我也参与店铺的营业当中)于10月13日返回店面。在我第二次到达店面之前,他一兄弟也那了3000元钱给他,那时的房租还没交齐。我第二次回到店面时,那3000元钱还原封不动,我出资的钱已经可以解决店面的资金周转,但他也没归还,而是用作了进货之用,那这有能不能算是他出资开店的一部分?我有没有必要和他一起承担这3000元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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