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廖翔律师

廖翔律师

广东-深圳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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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债权债务
执业律所:
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14403*********859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4103-41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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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工的问题
根据你的情况本律师认为你可以与单位协商经济补偿金、保险金、及加班加点工资等事宜,协商不成可提起劳动仲裁: 1、你可以向单位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关于未签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问题,本律师认为你的情况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一年,(2010年1月到期)可能得不到支持。 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设立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从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3、可以主张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4、可主张班加点工资,由于《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你责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