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行为包括:
(1)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东西或者依法应缴纳税款的东西进出境;
(2)以藏匿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东西或者依法应缴纳税款的东西进出境;
(3)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等或者以其它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等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5)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的东西,运出区外的;
(6)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它行为的。
2、以下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
(1)明知是走私进口的东西,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2)在内海、领海等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东西,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