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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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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注册取得,其申请需经过一系列复杂的流程,商标异议就是其中一个。商标不仅是权利人的无形财产,其本质上是向外界表达企业文化的重要标志,所以要是出现商标牵连,权利人尽量在商标异议内提出来,过了异议公告期再主张的就会失去最佳时机。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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