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反悔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1、赠与人在赠与财物权利转移前(即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过户)可以撤销赠与合同,即反悔,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即无需赔偿,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
2、若受赠人基于信赖原则,已经为接受赠与而作出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或者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履行了一定义务,从而支出了相应费用,此时赠与人不得因其撤销行为而享有受赠人付出的利益,即无过错受赠人的实际损失应由赠与人来承担。
3、如果双方就补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的,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补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