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黑白合同,在很多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屡禁不止。事实上,建筑工程黑白合同不但违法,而且一旦建筑工程出现问题,两份明显不同的合同极易让双方陷入纠纷当中,难以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建筑工程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即存在一份对外的“白合同”,一份私下的“黑合同”。“白合同”是指经公开招标或依法订立,并经过备案的建筑工程合同;“黑合同”是指双方私下签订的,含建设单位要求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内容的未备案合同。当建筑工程合同存在黑白合同的,发生纠纷时应当参照白合同进行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通过法院诉讼确认白合同的效力,要求对方按照白合同承当相应的责任。
在实践中,认定建筑工程黑白合同常见方式:依法登记备案的合同,是白合同,另外签订的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是黑合同。
而当出现纠纷时,以白合同为准。
在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是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改变原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
1、若建设工程的黑白合同都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当施工方已完工的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若验收质量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修复,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发包人可以要求施工方支付修复费用;若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无须支付工程款。
3、若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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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进行了备案,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施工合同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即应当依据“白合同”进行结算。
2、无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即使当事人将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备案的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建筑工程中依法经过招标并已备案的正式建筑工程合同,即通常所称的“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或其他合同称为“黑合同”。在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即以“白合同”为结算依据,白合同有效。故一旦建筑工程因黑白合同产生纠纷,施工方可以据条件更为优厚的白合同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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