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因战争、罢工和下列原因所致的灭失、损毁或费用都不负责:
1、可归属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违法行为的灭失、损毁或费用。
2、保险标的物的漏损、失重或自然消耗。
3、由于保险标的物的不良或不良包装或搭配引起的灭失。
4、囚运载工具对保险标的物的不安全运送原因所引起的灭失、损毁或费用。但仅限于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对于保险标的物运载工具已不适合,并且已知情者。
5、保险标的物的固有瑕疵或本质缺陷所引起的灭失、毁损或费用。
6、因延迟为近因所致的灭失、毁损或费用。
7、由于运输飞机的所有人、经理人、租用人或营运人的破产或债务所引起了灭失、毁损或费用。
8、任何使用原子、核子武器或其他类似武器引起的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毁损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