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中标后,可以放弃中标的,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建筑工程招中标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招标人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予以补足赔偿。若未交招标保证金的,中标人需赔偿招标人的实际损失。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中标人因正当理由、不可抗力因素放弃中标,不能履行合同的,才不需要履行赔偿责任。如因国家政策、水灾等自然灾害等、社会骚乱、战争等因素导致中标人弃标的,中标人可以不予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