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或者追加被告,原告同意的则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那么,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下面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二、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主体条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3.主张的权益是合法权益;
4.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
5.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和行政行为有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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