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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能减刑,一次能减多少?

找法网原创 2017-06-22 17:52:27

在现实生活中,在犯了罪之后,犯罪嫌疑人都想能够减轻处罚,获得较少的刑罚,但是却由于自己对法律的规定不了解,可能就无法为自己争取到减轻处罚。但是如果无法在判决时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在履行的期间符合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减刑,让牢狱之灾早日结束。

  按照《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当然,减刑并不是随意减,对犯罪分子需要履行的刑罚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最好,符合减刑的情况也不是一说就能减的,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对于减刑的事项不清楚的,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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