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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是保证人没钱了,可以不履行担保责任么?

找法网原创 2017-06-20 11:38:37

  随着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日益发展,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抵押、质押、这些担保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了,而且越来越成熟,被社会大众所接受。最常见的是作为他人债务的保证人,可是有不少人在做了担保人之后却还不知道自己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事实上,保证人根据其保证的方式不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方式也是不同的。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如果债务人财产没有被强制之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责任的,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债权人履行债务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的保证人并不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需注意的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或者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原则上保证人就应当履行保证合同上约定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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