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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失败,可以要求公司返还出资及利息吗?

找法网原创 2017-02-14 17:13:34

  在股票市场中,公司新股往往受到部分投资者的热捧,意图“借东风”获得不菲的收益,但公司不管是发行新股,还是发行非公开股票,甚至债券等证券时,都存在证券发行失败的风险。这时,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返还认购款和赔偿损失,对投资人非常重要。

  目前,我国采取的证券发行核准制,公司、工商企业等证券发行人,想要公开发生股票、债券等证券的,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但即便这样,仍然避免不了证券发行失败的风险。

  对投资者而言,当证券发行失败了,是可以要求返还认购款和赔偿损失。

  例如按照《证券法》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十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发行失败,除了上述情况外,诸如认购者未达到指定人数、发行人作了虚假陈述等请况,都会导致证券发生失败的。

  因此,投资人遭遇到这类似情况,又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投资失败的情形,可咨询专业律师。同时,证券发行已经失败的,可以就退款事宜与证券发行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

  此外,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因证券认购、申购、赎回,或者因证券信息披露违反法律法规被撤销等也时常产生纠纷,如因此遭受损失的,同样可以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索偿。只是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只能要求赔偿实际遭受的损失,如投资差额、佣金和印花税,及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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