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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该由谁清偿银行贷款?

找法网原创 2017-01-05 17:53:01

  银行贷款有要求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不满足银行贷款要求就不能贷款,所以在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贷款,会让亲朋好友等熟人代为向银行贷款,给自己使用。但因名义贷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同,极易发生该由谁承担还款责任的争议,这时该怎样处理,就成了很多人头痛的问题。


  在实践中,因种种原因导致银行贷款名义借款热与实际借款人并存的情况,并不鲜见。当出现该由谁还款的争议时,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确定最终该由谁偿还银行贷款。


  1、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不知道实际借款人存在的,应该有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认是银行贷款合同的相对人,理应承担清偿贷款的责任。因此,只要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借款合同主体的确定,都应该由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


  当然了,名义借款人清偿贷款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倘若协商不成的,名义借款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追偿。


  2、银行贷款给名义借款人时,是明知实际借款人存在,应该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此时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应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例如银行贷款直接发放给实际借款人,可认定银行明知实际借款人的存在,当出现由谁还款的争议时,应该认定由实际借款人还款。


  实际案情不同,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尤其是证据资料的收集,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法院诉讼的结果。一般人往往是搞不掂的,建议最好委托专业经济纠纷律师协助处理,尽最大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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