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法律

短信服务平台可否作为被告一同起诉?

找法网原创 2017-03-22 15:10:21

短信诈骗每天都在发生,不少人也或多或少会受到一些诈骗的短信。对于普通人来说,并不一定能完全分辨哪些是诈骗短信,因短信诈骗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往往会将责任推到短信服务平台,起诉维权,那么,短信服务平台是否需要担责呢?

短信诈骗责任方通常来说是属于实施诈骗的人,但由于短信诈骗实施者往往是通过建立伪基站,向不特定人群发布诈骗短信,侦查起来有一定的难度,此时很多人就会注意到短信服务平台的责任。

短信服务平台在诈骗信息活动中是否需要担责?

第一,短信诈骗一般来说是犯罪分子伪装成一些银行号码、支付宝官方客服号码等,通过伪基站发送到你的手机里,而你甚至不知道犯罪分子用的是哪个运营商的网络。在某种意义上,通过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的行为中短信服务的运营商也是受害者。

第二,如果是短信运营商的基站直接往用户手机上发短信,造成损失的话,短信服务平台需要按照其过错来承担责任。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如果因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如何判断短信服务平台存在过错?

一般来说,短信服务平台有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短信诈骗中,如果短信服务平台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当事人如果遭遇短信诈骗,不必急于起诉短信服务平台。应该先弄清楚是属于谁的责任,损失较大的及时报警,同时也可以找到短信服务平台咨询了解相关的情况。

3~15分钟,获得律师专业解答!
在线咨询律师
当前律师在线0
今日律师解答0
找法网 > 学习法律 > 网络维权 >网络诈骗 >网络中奖诈骗 > 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