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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的,中标人可以要求获得哪些赔偿?

找法网原创 2016-12-01 09:28:40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结果后反悔,因另找他人承揽建筑工程、停建等原因,而不与中标人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事情,招标人应该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中标人的实际损失。

中标人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根据合同法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而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中标后,招标人拒签合同的,就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中标人可以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招标人双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保证金实质上是定金的一种,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就要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合约的,需要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

2、要求赔偿为准备订立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相关员工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等。

3、要求赔偿为准备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中标人和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中标人违约导致的定金损失、违约金损失等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中标人在提出赔偿要求时,应该准备充分证据资料,证明自身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否则招标人是可以适当赔偿部分费用或不赔的。

因此,要是中标后,招标人反悔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资料,证明对方违约及自身遭受的实际损失,以便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倘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尽快向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咨询,再根据律师建议,决定是否起诉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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