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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找法网原创 2017-03-10 18:20:12

在建筑工程行业内,很多个人、小企业为了获得建筑工程项目,都会选择一个有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挂靠。但是,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并非必然有效的,当合同无效时,往往都会引发不必的纠纷和造成损失。那么哪些情形下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呢?

在实践中,施工人存在以下情形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5、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

6、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生活中,施工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而被认定无效的情形,不限于上述的几种,还有很多其他情形的。因而,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来确定合同是否有效的,这方面要是无法自行确定的,可以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咨询下。

当这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有什么不利影响呢?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认为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相互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当施工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就要需要和发包人协商返还财产和赔偿事宜了。要是协商不好或无法斜巷的,就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处理了,届时就要及时找律师,收集证据,到法院起诉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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