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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挂靠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施工行为受保护吗?

找法网原创 2017-03-10 08:43:07

工程挂靠在现今的建筑工程行业很普遍,往往个人与施工企业、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通过签订工程挂靠协议的方式来确保工程挂靠顺利进行,但工程挂靠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一旦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发包人发生纠纷,工程挂靠协议会因违法而被认定为无效。这种情况下,挂靠人能否继续施工,可不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是很多挂靠人、发包人等非常关注的事情。

工程挂靠协议无效不可继续施工

现实生活中,很多时候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签订工程挂靠协议的目的,就是为了接建筑工程,所以通常情况下挂靠人就是建筑工程的承包人。

但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也就是说,任何建筑工程挂靠协议都是违法无效。

因此,承包人通过工程挂靠的方式与发包人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也是无效,即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再存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擅自继续施工的行为,不应当再受到保护。

承包人的施工成果依法受到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项事宜。

1、已完成工程验收不合格的。

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建筑工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包人无义务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还可要回已支付工程款,且承包人(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都要向业主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已完成工程最终验收合格的。

根据该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即使因挂靠行为导致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依然可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实践中,工程挂靠协议被认定为无效,多发于承包人(挂靠人)、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出现纠纷的时候,往往伴随着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纠纷,情况较为复杂,最好委托专业的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理清各方的责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向被挂靠人、发包人追偿相应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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