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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一定要起诉吗?

找法网原创 2017-03-09 17:26:15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经承包人催告后,发包人仍未能支付工程款时,将建筑工程变卖、拍卖来优先获得受偿的权利。但是,怎样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利,却是很多人都不清楚的事情。那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一定要起诉吗?

在实践中,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要注意以下三大事宜:

1、承包人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不一定要起诉。

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不一定要到法院起诉的,双方协商处理也可以。

但如果发包人存在其他债权人、抵押权人等情况,承包人使用通过变卖来主张工程款时,容易惹官非,保险妥当的做法就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受偿,既能避免麻烦又能尽可能维护自身权益。

2、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是六个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要是对实际竣工之日有争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如果承包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消灭,之后不能再主张优先受偿。

3、建设工程施工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建设工程价款,不包括由于发包人延迟付产生的利息和违约责任。

按照上述高院批复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事实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计的问题,不仅仅是否需要起诉那么简单,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也很重要。要是被拖欠大笔工程款或情况复杂的,建议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保障能争取到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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