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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要什么时候行使?

找法网原创 2017-03-09 16:04:57

建筑工程发包人因自身资金周转困难、外债过多企业破产等原因,无力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引发连锁反应,承包人、材料供应商等大量债权人抱着追一点是一点的想法,都会到法院起诉发包人要求清偿相应的欠款。这时对建筑工程承包人而言,要追讨被拖欠工程款的,就必须及时运用法律赋予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进行追偿。

承包人可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欠款

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所以发包人或其它债权人,不能因抵押和其它债权对抗承包人实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

但承包人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时,不是想用就用的,是有一定条件的: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逾期未行驶的,优先权消灭。

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应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来行驶优先权。通常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来受偿。

4、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最终经验收合格,才可以要求付工程款,才能行驶优先受偿权。

工程款对承包人的重要性非常大,有时甚至能决定承包人的“生死”。因此,发现发包人无力或无意及时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追讨,若协商不成的,尽早委托建筑工程律师协助追偿,积极行使优先权受偿权,尽最大可能追回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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