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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单方面强行变更行政合同,有哪些救济途径?

找法网原创 2016-12-01 14:53:26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部门越来越多地采用签订行政协议方式,实现政府职能转型与管理手段的转变。但如果遇到行政机关强行变更合同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

行政机关单方面强行变更行政合同,并不一定就是行政机关违法,所以作为行政相对人要事前弄清楚双方的权利。

行政机关的权利

(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基于确保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不仅对合同履行的结果进行受领,而且有权对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监督、指挥。

(2)单方面变更权。由于国家和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这一变化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

(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在行政合同中,解除合同是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一种特权,相对人不享有这一权利。但相对人在行政机关解除合同时有权得到补偿。

(4)制裁权。对相对人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以及毁约等行为,行政机关具有制裁的权力。?

相对人的权利

(1)获得报酬权。相对人的报酬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法律敎育网

(2)损害赔偿请求权。相对人因行政机关过错而受到损害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违约责任,并予以赔偿。

(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相对人在合同以外自动地提供额外的给付时,如果这种给付是履行合同所绝对必要的或对行政机关非常有益的,可以请求行政机关偿还这些费用。

(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这方面类似于民事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由上述我们可知行政机关是有单方变更权,但这个权利是有限制的,由于国家和公共利益或政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变化,行政机关是可以单方面变更合同的,但如果是其他原因变更,那么行政相对人当然是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权的,建议行政相对人在维权救济之前最好还是找个行政合同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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