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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基于当事人提交的虚假材料做出的工商登记有效吗?第三人该怎样维权?

找法网原创 2016-12-01 14:49:49

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有些不良商家基于利益的争斗与争夺,会出现一些人提供虚假材料使得工商部门做出工商登记,这种行为是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的,受害人是可以通过申请撤销来维权的。

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侵害了三方的利益

一是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登记不仅确认了股东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还使之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二是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登记使公司这种法律拟制主体的法律状态确定化,公司名称、代表机构、注册资本等法人要素通过登记而确定。

三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缴资本、经营范围等项目的登记公示使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和债权实现有了合理的法律预期。

被侵权人该如何维权?是《行政许可法》中撤销行政许可与《公司法》中撤销公司登记来维权呢?

对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都有规定,法律后果也基本相同,因此有观点认为可以适用前者来处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但小编不同意这种观点。

(1)相对于《行政许可法》而言,在公司登记管理方面《公司法》是特别法,对公司登记中的违法行为应优先适用《公司法》处理。

(2)《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仅是撤销行政许可的实体法依据,没有明确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执法程序,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撤销行政许可同样要证明当事人存在以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要求和难度丝毫不低于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涉及工商登记行政案件,不仅仅要考虑行政方面的规定,还有考虑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以处理起来较为麻烦,建议当事人最好还是行政登记专业的律师咨询商量一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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