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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可以迟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吗?

找法网原创 2016-12-01 14:25:39

如果你通过行政复议维权,若你确实是没有违法事件,最终复议机关可能会作出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时被申请人可能会出现拖延的情况,其实这个时候,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投诉。

通常来说,行政复议的结果一共有四种情况。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从立法上就已经设定为行政机关上下级的层级监督,因此,行政复议决定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下级机关,即被申请人必须履行。从这一角度讲,行政命令不能约束行政复议申请人,因此法律规定,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规定只能通过行政手段对有关责任人或单位作出行政处理。因此,你只能向其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机关反映,要求督促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

如果你遇到类似的事件,建议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投诉反应,进过行政复议机关仍无果的话,建议可以找个不履行行政复议专业的律师商量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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