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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法强行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怎样索偿?

找法网原创 2016-12-01 13:55:15

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且一些行政处罚会给当事人带来损失,比如责令停产停业。这种情况依法应给予以赔偿。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

当事人因在行政机关违法强行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可以这样做:

第一步,当事人明确自己可以获得赔偿,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行政机关的责令停产停业是属于违法行为,若判断不定,建议可以咨询一下专业的责令停产停业律师;

第二步,确定损失数额。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步,如果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损失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难以相融,在行政诉讼中不能附带提起行政赔偿,而是分别立案,可以并案审理。条文中的“一并”含义,不是合在一起,这里的“并”字是作副词使用,例如“两说并存”,“相提并论”。表示不同的事物同时存在,不同的事情同时进行。

最后,建议当事人如果遇到损失较大时,要求赔偿过程中最好有责令停产停业专业的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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