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的国家,国家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因此国家机关本应该利用人民给的权利为民谋福祉,但却出现了用权为己不为民,常见的是民众与行政机关签订了协议,但是行政机关不作为,甚至侵犯民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的情况,此时的民众却时常不知道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
首先,如果作为行政合同相对人,在遇到行政机关不履行合同时,应该清楚自己的权利,明确到底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违法,然后维护自己的权利。一般作为相对人享有以下的权利:
(1)获得报酬权。
(2)损害赔偿请求权。
(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
(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其次,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行为时,当事人可以申请赔偿:
1、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后,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签订的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到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到法院起诉,涉及赔偿的也可以一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