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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行政复议,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赔偿吗?

找法网原创 2017-06-08 11:06:27

  在行政赔偿中,人们通常只知道可以要求赔偿,但具体向哪个机关申请要求赔偿确不太了解,有些时候会因此而碰壁,使得维权更加艰难。

  国家赔偿应当由具体的国家机关来履行赔偿义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赔偿义务机关。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家本身是无法进行各种活动的,而是通过国家机关的活动来体现,国家承担赔偿的责任也必须由有关国家机关来实际履行。简单地说,就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由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来履行赔偿义务。所以,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实际履行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国家赔偿。

  这时就会牵扯到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问题,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向哪个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的问题,尤其是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哪个国家机关实施了违法侵权行为,该国家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例如:以机关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查封财产决定等;二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违法侵权行为的,例如:某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用警械将他人打伤的,这时也应由该公务员所属的单位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来履行赔偿责任,而不是由该公务员个人来承担责任。

  (2)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各自依照法律授予的权力行使各自的职权,但有时也会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对某一事项行使管理职权,当他们的行为被确认违法侵权时,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机关就应当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履行赔偿义务。例如:某市的A局和B局共同违法摊派费用的,A局和B局就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所谓授权组织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并授予他们行政处罚权。由于有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授权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也可以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将维护治安的权力委托给街道联防队行使,他们在行使受委托的维护治安的权力时违法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赔偿义务机关应是该公安机关。与授权组织不同的是,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不能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而应当由委托的机关来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如果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时候存在困难,可以根据上述来认定,或者可以找个行政赔偿申请专业的律师咨询确定一下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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