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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免于刑事起诉,该怎么办?

找法网原创 2017-02-23 10:36:23

在社会生活中,某些新闻媒体上,有时会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免于刑事起诉的报道,以致有不少人知道犯罪有时是会不被起诉的情况。但是,免于刑事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呢?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呢?

现阶段,在《刑事诉讼法》中,免于刑事起诉已经被“不起诉”制度所取代了。因此,免于刑事起诉的情况,实则应该说是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情况。

1、检察院绝对不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要犯罪嫌疑人,存在上述情况之一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总而言之,人民检察院是绝对不能起诉有上述情况的犯罪嫌疑人。

2、检察院酌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通常人民检察院要酌定不起诉的,应该满足以下两个: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例如犯罪嫌疑人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等等。

3、检察院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不起诉犯罪嫌疑人。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要是证据不充分的,就不能胜诉,也就是说,不能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因为法院在证据不足时,是会判犯罪嫌疑人无罪的。所以这种情况下,检察院可以根据案情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决定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给接受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如果,刑事案件有被害人的,被害人及其亲属不服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7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结果仍是不起诉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当然了,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最后,生活中,某些犯罪嫌疑人是会不被检察院起诉的,被害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认同,但这都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是遇到这种情况的,最好找个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详细咨询,由律师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制定最妥当的处理方案,尽最大可能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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