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卫生厅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工作安排,我市目前正在进行考试、颁发《医师资格证书》及注册等有关工作。因此,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目前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将《深圳市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深圳市医疗机构中医、中西医结合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有效期以公告的形式,统一延长至2001年12月31日为止。各医疗机构持有效《证书》的人员无须另行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