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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行业技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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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7 07:32
导读: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建工局,省直及中央在长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大力加强我省建设行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高广大高技能人才的地位和作用...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建工局,省直及中央在长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大力加强我省建设行业高技能人才的培养,提高广大高技能人才的地位和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以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师职业资格综合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0号)精神,经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同意,我厅将在今年组织开展全省建设行业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鉴定范围和数量。

  建设行业技师资格考核鉴定范围为已开展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资格鉴定工种,即土建类钢筋工、混凝土工、抹灰工、砌筑工,木工、油漆工、防水工以及供水行业的净水工、水质检验工、机泵运行工、供水供应工等工种。

  今年全省技师考核鉴定数量为1000名(名额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考核鉴定:

  1、取得高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12年或累计工龄15年以上。

  2、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并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请参加技师资格考核鉴定:

  1、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技能精湛、受过表彰,或者参加市、州级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十名者。

  2、在生产中解决过重大技术难题;或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成绩显著;或有发明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

  3、中央在湘单位和省属大中型企业的在职技术工人,获得企业内部技师资格。

  符合以上破格申报条件的,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考核鉴定内容。

  (一)思想品德:重点考评职业道德、劳动态度等;

  (二)操作能力:以职业能力为导向,考核实际操作能力、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的能力、创新能力、传授技艺能力等。

  (三)理论水平:参加与本专业(工种)有关的各类培训情况及实际理论知识掌握情况;

  (四)工作业绩:为单位创造效益和突出贡献情况,获得各项先进荣誉称号和参加竞赛获奖情况。

  四、考核鉴定机构:

  省建设厅成立“湖南省建设行业技师考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评办”),负责建设行业技师考评日常工作。考核鉴定时,考评办在建设行业专家队伍中随机抽取适量人员组成专家考核鉴定小组,具体实施技师资格考核鉴定工作。考核鉴定工作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和监督。

  五、考核鉴定程序。

  (一)名额分配。各市、州建设行政部门、省直及中央在长各有关单位,按照所分配的土建类技师申报名额,负责本市(州)、本单位范围内的名额分配、申报组织工作。供水行业相关技师申报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教育协会供水专业委员会”承办,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个人申报。申报者逐项对照申报材料要求(附件2),填写“技师资格考评核准表”(附件2-表1),提交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及各项获奖证明原件、复印件(单位人力资源部盖章)和个人技术业务工作总结。

  (三)单位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认真审核本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者,在《考评核准表》上签具推荐意见,盖章核实有关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按附件2的要求整理装订后统一申报。

  (四)信息登记。按照地域划分和逐级申报的原则,县级建设行政部门将本县(市、区)的技师申报材料汇总,并将申报人员个人信息用《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资格培训与鉴定信息系统》录入计算机后传输到市、州,同时在《考评核准表》上盖章后一并报送市、州建设行政部门。市、州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市直单位申报人员的信息登记及资料汇总,同时负责接收县级建设行政部门传输的相关信息和报送的技师申报材料。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由主管部门完成申报材料的接收和个人信息汇总(汇总表见附件3)。[page]

  (五)资格初审。各市、州建设行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及登记信息,负责本市、州技师申报人员的资格初审,在《考评核准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初审合格者的申报资料和汇总信息一起报送省建设厅。

  省直及中央在长单位,完成资格初审后将合格者的资料汇总后报省建设厅。

  (六)专家考核鉴定及资格确认。由省建设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者的理论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水平进行综合考核鉴定后,对合格者核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六、工作安排。

  (一)2004年10月15日至10月31日:各地、各单位布置技师申报的相关工作。

  (二)2004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进行技师申报注册及资格初审。11月20日前各地、各单位结束资格初审工作并按附件2的要求将申报材料及注册信息报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三)2004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由我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考核鉴定小组,进行考核鉴定,资格确认,核发技师资格证书。

  七、注册登记及技师聘任。

  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获得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注册登记,纳入高技能人才数据库管理。

  技师实行聘任制。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对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签订技师聘任合同。工资待遇可根据企业实际参照《关于修订〈湖南省国有企业职工等级工资指导标准〉和〈湖南省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指导标准〉的通知》(湘劳社[1999]180号)、《关于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标准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71)文件确定。

  八、其他事项。

  (一)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能人才中设置的职业资格等级,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一样是国家的宝贵人才,是用人企业生产经营的中坚力量。开展建设行业技师职业资格评审工作,有利于拓宽高级技能人才成长道路,调动广大劳动者钻研业务、学习技术、提高技能的积极性;有利于在建设行业进一步营造崇尚知识、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各市、州和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注意宣传,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技师考核鉴定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程序规范运作,全程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2、统一标准、评聘分开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取得技师资格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并享受相应待遇。

  3、“四结合”原则。即在鉴定内容上,坚持以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鉴定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鉴定机制上,坚持专家鉴定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

  (三)技师考核鉴定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费[2003]7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

  1、全省建设行业技师申报名额分配表(略)

  2、全省建设行业技师申报材料及要求(略)

  3、个人信息汇总表(略)

  湖南省建设厅
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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