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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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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7 07:13
导读: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中直驻皖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精神和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中直驻皖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4]14号)精神和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皖人发[2001]61号、[2002]55号、[2003]47号有关规定和现行的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二、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按照省人事厅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加强宏观管理,严格核定所辖事业单位结构比例,不得擅自超结构比例核定职数,对今年确需重新核定结构比例的单位要抓紧核定。各事业单位应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政工岗位。凡未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超结构比例申报的,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的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三、各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继续探索专家评审、以考代评、考评结合、资格认定和以聘代评等多种人才评价方式,并认真总结加以完善。同时要依据省委、省政府皖发[2004]14号文件精神,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职称、不唯身份”,以及“建立以业绩为重点,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科学评价标准”的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邀请同行专家、评委,根据本系列、专业的特点和近年来评审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着手修订本系列、专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尤其是破格评审的标准条件,力争11月底完成修订工作,为明年实施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四、鉴于省经贸委、省外经贸厅已在这次机构改革中撤销,原由省经贸委承担的全省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今年,暂时委托省国资委和省中小企业局承担;原省外经贸厅承担的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省商务厅承担。

  五、2004年度计划安排120名中学高级教师指标(具体分配指标见附件),用于评聘全省小学、幼儿园优秀教师。各市必须在省下达的指标限额内,对照条件,组织评审。各市申报评审的人员中,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教师不得少于30%.省直厅局、高等院校所属的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需经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中学高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评审。各市在组织评审时,要根据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的情况,设立相应的学科评议组。

  六、鉴于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已步入正常化、规范化的轨道,为了精简文件,简化办文程序,增强工作计划性,提高办事效率,从明年起,省人事厅不再与各系列、专业高评会授权部门联合下发该系列、专业年度评审工作通知。省人事厅将于每年年初制订各高评会工作计划下发到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评会授权部门根据省人事厅年度评审工作计划安排和有关规定,自行布置当年评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范围、条件、材料、经费、评审时间、地点,联系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并抄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备案。各市和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应根据具体评审工作要求,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申报程序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各高评会授权部门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不得涉及有关职称评审政策的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系列、专业主管部门会同省人事厅联合发文。今年各系列、专业高评会授权部门可在本通知规定的评审时间内自行下发评审通知。[page]

  七、2004年度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于11月底以前结束。12月20日前,各高评会授权部门须向省人事厅上报本年度评审结果。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由各市、各部门自行确定。

  各市、各单位要牢固树立以人才为本的思想,强化服务意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今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2004年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  位     限额
  合 肥 市     10
  淮 北 市     5
  亳 州 市     7
  宿 州 市     9
  蚌 埠 市     8
  阜 阳 市     9
  淮 南 市     6
  滁 州 市     9
  六 安 市     8
  马鞍山市     4
  巢 湖 市     5
  芜 湖 市     7
  宣 城 市     6
  铜 陵 市     4
  池 州 市     4
  安 庆 市     10
  黄 山 市     6
  省  直     3
  合  计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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