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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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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7 02:40
导读: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林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林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联合制订的《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林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4]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我市“两个率先”先导区和示范区建设步伐,现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争创全省“两个率先”为目标任务,围绕我市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大力推进人力资源建设,建立政府统筹、行业组织、重点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优化农村劳动力素质结构,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打造国际制造业基地提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目标、任务和考核

  (一)培训目标:

  根据《意见》提出的目标要求,从2004年起,3年内全市每年对务农、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转移的5万名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其中50%以上的农村劳动力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促使农村劳动力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能力,提高综合素质。

  2004年培训目标具体分解为:市劳动保障、农林、建设等部门1.2万人,滨湖区0.7万人,新区0.2万人,锡山区0.45万人,惠山区0.45万人,江阴市1万人,宜兴市1万人。

  (二)培训任务:

  1.开展职业指导。3年内要对有就业愿望的农村劳动力普遍进行一次职业指导。职业指导主要是对农村劳动力基本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寻找就业岗位等方面知识的培训,目的是使农村劳动力提高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了解国家就业形势,树立新的就业观念。职业指导主要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尤其是劳动力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统筹组织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社会力量来开展。职业指导可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多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

  2.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是提高农村劳动力岗位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农村劳动力就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对从业人员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按照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的原则,制订培训实施方案,实行形式多样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

  (1)对从事一产的农村劳动力要围绕发展都市农村,积极开展农业实用技能培训,使其普遍掌握1至2门实用技术,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农业科学技术水平和多种生产经营能力。

  (2)对进入二、三产业从业的农村劳动力,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组织开展订单式或储备式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转移。

  (3)对已经就业的农村劳动力,要指导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趋向,结合实际开展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和就业稳定性。

  3.开展创业培训。要组织开展创业创新能力培训,使其了解市场需求信息,提高创业能力,培育一批创业致富带头人,以创业带动更多的人实现就业。[page]

  (三)考核办法:

  根据《意见》精神,市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根据确定的目标任务,对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实施奖励。

  三、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投入。

  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村劳动力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按照《意见》的规定,各市(县)、区、乡镇要从财政经费、土地收益和集体资产收益中筹集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专项经费,其中的一部分用于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对担任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二)制定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激励政策。

  1.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村劳动力的责任。用人单位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2.要积极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经确认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专项经费补贴。获准使用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专项经费补贴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农村劳动力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

  3.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减免政策。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

  (三)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1.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就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用人单位招收农村劳动力,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在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后,先招收后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

  (四)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健全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网络。

  1.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完善教学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基地。在现有的各类成人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业余党校和农技培训中心中,有选择地确定一批具备相应条件并能承担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的单位,原则上各乡镇要选择1-2所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基地,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估确认,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2.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良性互动。对培训机构与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合作,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订鼓励措施,加强业务指导。

  3.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使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成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重要阵地。充实农村普通中学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的课程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村初高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新增农村劳动力培训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院(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和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服务工作

  (一)建立统筹协调的领导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列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page]

  (二)建立职责分明的工作机制。

  全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市各级劳动保障、统计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农村劳动力资源及培训需求调研。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拟订全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政策,制定培训效果评价考核标准,市劳动保障就业培训机构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市、市(县)、区、乡镇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本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规划。

  农林、科技等部门做好从事一产的农村劳动力农业实用技能和农业科学技术培训工作。

  劳动保障、经贸委、建设等部门做好从事二产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

  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从事三产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

  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做好教育培训资源的整合、培训基地的确认、师资队伍建设、培训效果评价工作。

  团委、妇联做好农村青年、妇女劳动力的就业培训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农林、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开展农村劳动力创业创新能力培训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政府专项扶持经费的预算、管理和划拨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培训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本地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任务,做好本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工作,并做好有关业务的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三)建立优质高效的服务机制。

  1.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开发。要建立素质优良、专业齐全、专兼结合的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师资队伍,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教材开发,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培训机构要按照统一规范、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并组织有关专家做好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工作。

  2.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技能鉴定和信息服务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服务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以及所属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劳动就业中介组织,要主动参与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为学员就业创造条件并提供培训、就业信息服务。

  3.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效果评价制度。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就业培训机构,定期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的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的内容包括: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

  4.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的考核检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检查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计划的落实,保证培训经费的及时到位。加强对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规范培训行为,防止借培训之名乱收费,损害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

  5.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新机制。

  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提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项目,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确定承办机构,所需培训费用按规定从农村劳动力专项经费中拨付,创新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新机制。

  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是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和创业能力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确保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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