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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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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4 03:26
导读: 2000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年十二月八日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

  2000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办法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金标准、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等保障办法相结合的,实行政府定期救助,辅之以家庭保障、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互助,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最低费用的救济制度。

  第四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属地保障、政府保障、最低保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便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依法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审计、统计、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审核等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鼓励通过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服务、经常性捐赠、扶贫济困等社会性互助活动,提高保障对象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第七条 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各级分担保障金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现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月人均182元。

  辽阳县、灯塔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行确定。

  第八条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以下简称保障对象),均可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九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全额保障。

  第十条 无劳动能力,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差额救助。

  第十一条 有劳动能力,暂时无收入的,在6个月内,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但应当将救济金额下调40%。由审批管理机关给予临时救助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二条 有劳动能力且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月收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性救助。

  第十三条 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四条 家庭人均收入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含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扶、抚养费)和实行收入为基数,按照上3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

  前款规定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按照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赡养费按照其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后剩余部分的50%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抚养费、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其给付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收入的50%。

  第十五条 在职职工月工资收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实领工资计算;自谋职业人员的收入按照市民政部部门制定的有关收入评估标准计算。

  第十六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12月20日前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年度预算按月拨付。民政部门应当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情况,并在年终编制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page]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审批及发放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申请表》;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并提交居民代表评议,张榜公布;

  (四)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评议结果填写《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报所属街道办事处;

  (五)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的20日内,完成申请人有关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街道报送材料10日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民政部门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对无异议的,社区(居民)委员会颁发市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保障金领取证。

  第十九条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月发放。

  第二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城建、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对保障对象在就业、就学、就医、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辽市政发[1998]7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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