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津劳局〔2004〕18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为530元,其中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510元;同时,将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4元调整为5元。新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