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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

2019-04-1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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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去年我市全面建立并实施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赢得了广大群众的高度赞赏。但是,有些地方农村五保户,除了省上农村低保给予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去年我市全面建立并实施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赢得了广大群众的高度赞赏。但是,有些地方农村五保户,除了省上农村低保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生活补助外,再没有其他供养补助,与省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还有差距,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葬等问题。

  为了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权益,根据1994年国务院令第141号颁布实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市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现金加实物(折款)不低于203元,请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要求:

  1、省上给予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1000元,各地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到五保对象。

  2、乡(镇)及村集体每年必须提供给农村五保对象(不论是分散供养或集中供养)600斤原粮、700斤干柴以及适当的生活补助,确保地方供养投入(包括现金或实物折款)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3、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制定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市政府确定的最低供养标准每人每月203元(包括省上农村低保补助和县[市、区]、乡[镇]、村提供的现金补助及实物)。

  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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