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精神,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五区由每人每月172元调整为190元,三县由每人每月130元调整为143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