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保障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动情况,结合城市居民实际生活状况,经市政府第68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再次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田家庵区、大通区、谢家集区、八公山区由185元提高到200元;凤台县、潘集区和毛集实验区由156元提高到180元。提高后的标准从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
淮南市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