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一) 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提高所需的资金来源,按闽委发[199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1.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经实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县(市、区)其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各市、县(区)政府自行解决。各地应建立一定的调剂金。省级的调剂金,年终时对确有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详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1999年9月3日闽政办[1999]1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