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
1、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
2、 领取社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 在职或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社会困难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