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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流程

2013-03-11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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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流程(一)提取范围①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②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③偿还个人购...

  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流程

  (一)提取范围

  ①购买自住住房的,包括: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单位房改存量房,单位集资建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等;

  ②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③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

  (二)提取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提取申请时间规定:

  ①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

  ②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一年以内申请;

  ·购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购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补充规定:职工所购再交易住房,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提取申请时间须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六个月后,一年之内。

  ·所购再交易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

  ·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日前6个月内办理过再交易住房购房消费提取的。

  ③购买单位房改存量房或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后,一年以内申请;

  ④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支付房款后,一年以内申请;

  ⑤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审批文件批准后,一年以内申请;

  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在发放住房贷款次年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申请提取,以后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以上申请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规定:

  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不得超过实际已支付的购房、建造、翻建、大修的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公积金贷款购房不得提取首付):

  ①购买商品房,提取金额截止至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以购房款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②购买二手房,提取金额截止至房屋产权证登记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以税务机关出具契税完税凭证载明的计税基数金额为准);

  ③购买单位房改房和集资经济适用房,提取金额截止至购房合同签订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金额(以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④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截止至支付房款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金额(以发票或收据载明金额为准);

  ⑤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截止至审批文件批准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以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载明金额为准);

  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且不超过当期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金额。

  (三)提取证明材料

  身份证明:

  ①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②需同时提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的,应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结婚证;

  ③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购建房证明材料:

  ①购买商品房: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②购买二手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③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经济适用房:房改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房改部门鉴章的专用收据;

  ④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⑤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建造自住住房: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⑥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文件(经鉴定为危房需大修)、支付大修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⑦职工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购房合同、住房贷(借)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银行打印的当期已还贷明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当期部分或全部已还款清偿凭证。

  (四)办理程序

  1、非联名卡职工需领取《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公积金表13)一式二份并按照规定填报。

  领取方式:到成都公积金中心(或管理部)服务大厅领取(或中心网站www.cdzfgjj.gov.cn进行下载)

  填表及单位初审:职工在《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公积金表13)填写职工申请部分;单位对职工身份及缴存信息、购建房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后,检查《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公积金表13)填写是否正确,并签署单位初审意见,加盖单位授权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

  2、联名卡职工需带上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单位经办人或职工向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①单位初审后填制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公积金表13)一式二份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②职工身份证明;

  ③购建房证明材料;

  4、中心提取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后,通过系统打印《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公积金表14),交单位经办人或职工确认签字。

  5、住房公积金划转。已发放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中心统一开具支票后公积金直接划入职工个人联名卡内;暂未发放联名卡的职工,中心审核办理完毕后,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个人提供的储蓄账户。

  (五)注意事项:

  ①职工在同一年度当中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及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的住房消费行为,只能以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②职工购买了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可在偿还贷款一年以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③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需更正后方可办理;

  ④无联名卡职工需出具单位签字盖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中心网站下载),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未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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