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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手续不完备企业照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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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31 10:30
导读: 小吴到H公司工作。双方在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由于小吴的工作业绩欠佳,所在部门经理于2006年12月10日找他谈话,劝他辞职。12月11日,小吴从公司内部网上下载了《离职交接表》,并按照《离职交接表》中的程序与

小吴到H公司工作。双方在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006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由于小吴的工作业绩欠佳,所在部门经理于2006年12月10日找他谈话,劝他辞职。12月11日,小吴从公司内部网上下载了《离职交接表》,并按照《离职交接表》中的程序与相关部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随后小吴向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H公司: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5572元,并加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52786元。经调查了解到,2006年12月10日,小吴的部门领导找其谈话并制作了《离职面谈表》,其中载明:面谈纪要系工作状态欠佳,经与本人沟通后,决定劝退。仲裁委认为,《离职面谈表》中载明的内容系双方谈话的内容,不能证明H公司对小吴做出了明确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而且,《离职交接表》中“人力资源部”的“经办人签字”与“人力总监签字”两栏为空白。《离职交接表》在形式上不具完整性,无法证明小吴的工作已经交接完毕。因此,双方并没有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手续,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依然存续。由于双方依然存在劳动关系,而小吴自2006年12月10日起没有为H公司提供劳动,H公司应该向小吴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此,仲裁结果为:1、H公司一次性支付小吴2006年12月11日至2007年3月31日的基本生活费;2、驳回小吴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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