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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2015-12-14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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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些公司临时性业务较多,或者在某些比较特定的时间、季节业务比较集中,但是如果申请综合工时制度,雇用长期员工人成本还是太高。有些公司于是想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那么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应如何签订?都应该注意什么问题?这里我们简单的来讲述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非全日制用工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全日制用工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职业安全卫生等项条款。

  企业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时需要注意:

  一、合同形式:劳动合同形式不拘书面性,为了更好地保持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灵活性以促进就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允许达成口头劳动合同。

  二、工资形式和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工资分配所采取的最基本的两种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时间短,合同期限也相对短,所以《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合同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权利比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要受限制。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也对用人单位此项受限制权利进行了救济,即“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这就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时限规定: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时。

  六、其他规定: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来解决劳动者在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少,其收入较低的问题。

  看了上面的介绍,也许您对非全日制用工有了初步了解。但是笔者可以确定以及肯定,或多或少这时会有读者动起了歪脑筋,这里笔者要指出的是,非全日制用工不能滥用,其相对宽松,但是操作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也是非常严重的。在实际操作中,笔者强烈建议企业拥有经验的法律人员或者法律顾问进行程序把控和风险防控。在北京信志律师事务所服务的企业中,有一些企业在一定岗位上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在信志律所服务前曾经出现过一些劳动争议,这些案例我们将在以后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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