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时在本市两家企业单位从事财务方面的工作,因为工作量不大,因此,两家单位与我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为期两年。现在,其中一家单位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该单位明确表示不会再与我续订新的合同,并表示不会支付我任何离职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终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