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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协议中的霸王条款有效吗

2015-06-19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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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与公司签订的离职协议中存在着很多的霸王条款,可以反悔吗?怎么处理?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找法网友law0827va0提问:我朋友在3月12日开始就职于一家网络游戏公司,说好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3300元),转正后每月为3500,做项目另有项目奖。现在由于某些原因,他不想在那做了,本想和老板协商离职,但他老板很不满,要求他留一个月,并还要求他签订离职协议(其中有很多霸王条款,且未声明支付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费),其中一条款如下: 五、乙方保证离职后的两年内保守甲方商务上及技术上的各种秘密,且不能被雇于甲方在中国市场上的主要竞争者及甲方的现有客户。不得散播不利于甲方公司的任何谣言,不得影响甲方公司声誉,不得恶意私自联系并抢夺甲方现有或潜在客户。如果乙方以任何形式违反此条文,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要最高30万元的赔偿。 他和公司在7月7日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是一年期限,但却写了两个月的试用期,且薪资一栏中什么都没写,空在那边。另公司在8月份才给交了社保,之前的社保费并未缴纳,也未以现金方式支付。这样我朋友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回欠缴的社保费,并可以马上离职,不用被扣当月工资。 请解惑,谢谢!

  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 缪志远律师回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你朋友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要签离职协议,只要原劳动合同没有竞业禁止的约定,可以不受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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