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因此,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的女职工至少有158天的产假。
再生育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宁夏计生条例》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第三个孩子:
1、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以下统称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
2、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有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
3、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
4、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