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用人单位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被驳回
□案情简介:
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北京某婚纱摄影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北京二院经过审理后,于2008年6月驳回婚纱摄影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申请。
刘先生于2008年1月1日入职婚纱摄影公司,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刘先生于2008年元旦、春节加班,但公司未支付任何的加班费用。刘先生遂于2008年3月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婚纱摄影公司支付2008年2月、3月双倍工资及2008年元旦、春节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对此,婚纱摄影公司辩称,加班费已支付刘先生,但未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婚纱摄影公司未与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且刘先生确于2008年元旦、春节加班。于2008年4月裁决婚纱摄影公司支付刘先生2008年2月至3月的双倍工资以及元旦、春节加班费。
婚纱摄影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向二中院提出撤销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申请。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婚纱摄影公司认可刘先生所述2008年元旦加班1天、春节加班4天的事实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了加班费的情况下,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婚纱摄影公司支付刘先生2008年元旦、春节加班费是正确的。婚纱摄影公司要求撤销裁决的理由不成立。
□点评:
本案是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来,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新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案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另外一种全新司法救济的途径,即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与以前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相比,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对结果不满意的只能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新程序降低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效率,也节约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本案中,用人单位积极寻求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值得肯定的,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在先,同时,不能提交员工未加班或单位已支付加班工资的证据,因此,法院驳回婚纱摄影公司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申请合法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