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深社保发〔2002〕73号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自2002年7月起,对2002年6月30日前已退休(职)的企业人员基本养老金每月增加85元;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按调整后的退休金的12%计算。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按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62元作为计发基数。